【王信人/台北報導】
財政部賦稅署表示,投資型保單中的投資帳戶,要保人須自負風險,其性質為「投資」,而非保險,與一般衍生性金融商品相同,都要課徵遺產稅,以維持租稅公平。
台北市國稅局月前行文給某位專為有錢人進行租稅規劃的業者表示,投資型保單中屬於投資帳戶的部分要課稅,引發保險界、投保人的震撼。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早在數年前,五區國稅局就做出對投資型保單課稅的共識,全國的課稅方法相同,並非只有台北市國稅局這麼做而已。
雖然金管會已表示,投資型保單的「保險給付」定義由金管會決定,必要時要把「投資」二個字拿掉,免得財政部誤解為投資要課稅。
但是財政部官員昨天表示,「課稅權」屬於財政部,投資型保單課稅要看本質,只有屬於保險的部分才不課稅;但其屬於投資部分,風險由要保人自負,而非保險公司利用眾人的力量分散風險,本質已不是保險,所以納入課稅。「這是基於實質課稅原則課稅,道理已經很清楚,所以財政部不會發解釋令」。
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表示,現行銀行、證券公司發行的基金,投資人買進後,死亡時都要納入遺產中,課徵遺產稅;如果不對保險公司所做的投資型保單的投資部分課徵遺產稅,銀行、證券業會贊成嗎?如果獨厚保險公司的投資型保單,會造成產業之間的租稅不公。
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昨日表示,如果國稅局不對投資型保單中的投資帳戶課稅,就與數年前的捐地節稅類似,只是掛一個保險之名,就統統可以達到移轉財產,減輕租稅負擔的目的,保險變相為「掛羊頭賣狗肉」,當然要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。
九十四年起,全省高等行政法院陸續針對投資型保單應否課遺產稅已有數個判決,結果都支持國稅局,判決書陳述的主要理由為,投資型保單僅具外觀型式之投保行為,不能否認其所表徵的經濟投資事實,與保險法第一一二條規定的保險給付不得做為遺產的立法意旨不符。財政部認為,由此可見,迄今為止,司法判決都支持財政部的課稅,以維持租稅的公平正義原則。
分析:國內從明年起,國稅局對境外基金都會採取記錄,之前投資型保單一直處於灰色地帶,因這次主管機關已經証實,相信投資型保單的利益空間大大縮減,它已經不在是好的處財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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